李永强律师亲办案例
倪女士与其先生买房遭开发商严重违约,起诉要求赔偿获支持
来源:李永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6
浏览量:440

【委托代理人】李永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倪女士与其先生在2013年初在西安城南一楼盘处选购了一个套房子,当时也很谨慎地查看开发商的证件手续,而且在当时已经有一部分楼已封顶的样子,所以觉得应该风险不大没问题后,与该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倪女士与其先生交清了房款,另签订了精装房委托装修协议,合同约定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交房,倪女士与其先生满心欢喜一心等着到时收房。可没想这个小区还没建设完,开发商就被施工企业给起诉了。

更糟糕的是,施工企业起诉在起诉的同时直接做了诉讼保全,未出售的房屋全部被查封,导致开发商整个小区的建设进程瞬间瘫痪。

倪女士与其先生的精装房也在楼房封顶后再无进展。一直等到2017年上半年,开发商依然无任何进展动作,可时间距倪女士与其先生合同约定收房日期已经过去快两年了,倪女士与其先生通过朋友联系到本律师,碰面沟通,仔细查看了倪女士与其先生的购房合同等资料后,判定逾期事实清楚,相应证据亦都齐备,遂确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在审查证据时,本律师发现在14年底房子未能如若交付之后,开发商曾于2015年11月29日向倪女士与其先生发函告知,届时无法按期交房,希望取得谅解,并承诺会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赔偿标准来承担责任,并另承诺会于2016年1月16日保证交房,如在该日期依然无法交房的,愿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双倍来承担逾期交房责任。于是确定诉讼方案:按双倍标准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

最终经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6538号民事判决书按照双倍标准支持了倪女士与其先生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取得预期的结果。

【律师观点分析】

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条款为:自该商品房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目,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那么在初中,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提请仲裁的时候,得依据该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标准来主张。

而本案中,倪女士与其先生平日注意整理相关文件,开发商当时在楼房外张贴的一张公开承诺函被倪女士与其先生细心收集起来,该证据能够证明开发商有做出承诺至延期日期未交房的情况下,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倍标准来承担。

更主要的是,本案庭审中,对于起诉日前两年之前期间的违约金,开发商抗辩是已经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主张不应该予以支持,但倪女士与其先生将该承诺函作为证据举证,可以充分证明开发商曾在2015年作出过承诺,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本案中开发商的承诺即是同意履行承担违约金义务,因此终获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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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永强
  • 执业律所: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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