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2年福建某建筑公司(下称被告)承建西安某军校军职楼工程,西安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工程所用紫铜管、配件及其他产品,被告相应支付货款。2004年10月,双方另行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对被告向原告购买钢管等工程用品合作事宜进行了约定。后双方于2007年对合作期间债权债务经过对帐核实,明确第一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总计数十万元,被告亦相应向原告出具了《欠款证明》的书面债权凭证。本案案情看似清楚简单,但因欠款拖欠时间久且中间负责人几易其人,此欠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一直未予偿付。后经本律师代理诉讼,在很短的时间即为原告将货款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成功追回,达到了预期的诉讼目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