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发包人为陕西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为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之间于2008年1月9日签订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出现纠纷,双方出现激烈冲突。于是接受受承包人委托介入此纠纷作为其代理人诉请停工损失赔偿,承包人初期主张损失具体内容有人工费、材料租赁费、机械台班费、贷款利息、后勤费用、设备进退场费、基础破碎费、办公室及管理人员住房租金以及管理费损失等,后经过精准诉讼方案和谈判策略安排,在很短时间内为当事人挽回合计一百二十三万余元的停工经济损失。